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高新区3个地块和经济开发区5个地块。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府东路以东、福寿街以北、玉清街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家侯孟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高三路(桃园街-梨园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营南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拟用于山东中科普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精密测量仪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2拟用于高三路(桃园街-梨园街)西侧口袋公园工程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3拟用于穆响路(潍安路-高一路)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财政局、软环境局及清池街道、汶泉发展区拟于2023年12月20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奎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74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3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潍坊市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地块1位置范围:北海路以西、永康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氏三居、张氏四居
地块2位置范围:北海路以西、永康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氏三居
地块3位置范围:北海路以西、永康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氏三居
地块4位置范围:四平路(泰祥东街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贾庄一村
地块5位置范围:古亭街(鸢飞路-虞河路段)
地块1、2拟用于住宅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地块3、4、5拟用于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2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寒亭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分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寒亭区农业农村局、北城街道和张氏街道拟于2024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潍坊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11.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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