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及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权限范围;
4.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2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2.
2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3.
1份,纸质;pdf格式电子版。4.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资质要求,但应具备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能力。2.特殊环节:
1.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受理项目环评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审查机关委托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开展现场勘察和专家论证。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步在政府网站进行拟审批公示。(十)办理方式: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十一)
受理窗口:投资建设类j26号窗口(十二)
受理窗口工作时间:上午9:00-1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十六)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责任编辑: 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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